广东太阳有限公司(下称太阳公司)申请执行芜湖月亮有限公司(下称月亮公司)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,8月17日执行完毕,月亮公司支付工程款、诉讼费及利息共计324120元。

在申请执行期间,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按受太阳公司委托,申请查封了月亮公司账户,公司账户只有几十元。但我们了解到,芜湖星星有限公司(下称星星公司)有款项应付月亮公司。为此,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启安律师配合承办法官前往星星公司。法院向星星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。

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前,太阳公司了解到星星公司有一笔款应付给月亮公司。月亮公司向太阳公司提出执行和解。经太阳公司同意,双方在电话中敲定总款30万,分3个月付清,6月底付10万,7月底付10万,8月底付10万。但月亮公司违约,至7月底仍未付款。之后,月亮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和解,太阳公司不予同意。

2015年8月,承办法官通知星星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。从6月底到7月底一个月时间,月亮公司因爽约而支付的代价是,多付了2412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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